廣東先試先行,或將為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提供經驗參考。
隨著平臺經濟興起,網約工等靈活就業人員的權益問題引發政策層面高度關注。除了國家層面強調要補齊短板,推動以制度化的方式推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的解決,部分地區也已先試先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
比如,廣東省人社廳等部門近日推出的《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就將包括網約工、實習生、見習人員等8類特定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范疇。這無疑是地方對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的一次重要嘗試。
這一制度的優勢,首先在于,其兼顧了及時性與廣泛性,《辦法》將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擴大到了以往被法律制度所忽略的人群,形成了對現有勞動法律體制的有力補充,覆蓋了靈活就業群體在權益保障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現實中,外賣、快遞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問題頻發,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一群體對工傷保險的需求與日俱增。廣東率先試行的這一制度,顯然有解燃眉之急的作用。
同時,新制度也在審慎和包容之間保持了平衡。其屬地管理、自愿參保原則,并未對企業或用人單位(組織)強制規制。這種包容與審慎,既可促進用人單位繳納的意愿,也可降低其抵觸情緒,實現勞資平衡。
此外,《辦法》對參保中出現的特別情形,以及一些新政策與舊制度之間的關系,都加以特殊說明,也使之具有協調性。例如,對已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已參加養老保險且同時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人員,是否以及如何繳納單項工傷保險等具體問題,都進行了詳細說明。
基于以上優勢,《辦法》為靈活就業人員在工傷保險方面提供了新的保障措施,而廣東先試先行也進一步為國家層面出臺靈活就業人員保障制度提供了經驗參考。
當然,對于《辦法》在實操階段如何推行,也還需更細致的考量。比如,要加強政策宣導,以促成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自愿性向積極性轉變,特別要結合“以案說法”的方式,提升用人單位預防工傷風險的意識。
而各地勞動仲裁部門也不妨提前研究、做好預判,一旦因該《辦法》引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如何根據新制度進行合理合法的裁決,依據標準應更加明晰,以便形成兜底保障。地域性差異,也是實施新政需注意的問題。例如,在經濟較為發達的深圳、廣州、珠海等地,工傷問題可能常見于網約工;而其他地區則應在實習生、見習人員和家政人員方面多加重視。
總體而言,該《辦法》是我國地方性勞動政策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期待其成為我國保障靈活就業勞動者權益的新開端。為此,在政策試行階段,廣東各地不妨就其中的困難與問題做好總結,為后續更大范圍的完善與推廣,提供經驗與理論支持。
孟泉君(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與人力資源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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