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兵
平臺經濟近年來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重點,且從互聯網平臺金融領域延伸至互聯網平臺經濟的方方面面,相關執法、司法案件不斷涌現,在回應社會各界普遍關切的同時,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深入思考。
4月中旬,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召開互聯網平臺企業行政指導會,明確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創新發展、開放共享、安全和諧的平臺經濟新秩序。4月底,中央金融四部委聯合對部分從事金融業務的網絡平臺企業進行了監管約談,并提出了整改要求。
在半個月的時間里,負責互聯網平臺經濟市場監管、行業監管及安全監管等工作的中央各重要部門,就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目前運營中遇到的關鍵問題和高風險點展開及時有效、形式多樣的業務治理與行為規整。其中,對平臺企業所掌握和控制的數據及其算法運用均在不同程度上予以了強調,兩次會議都提出打破平臺企業壟斷,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行動目標。
數據和算法“合謀”影響巨大
當前,互聯網經濟經營者特別是平臺企業通過近十年來的寬松發展,甚或是近五年來的野蠻增長,在取得巨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同時,也引發了諸多基于數據過度采集、大數據濫用、算法歧視、算法霸凌等經濟社會領域的亂象。
譬如,平臺借助個性化推薦算法,實現“用戶數據收集+算法分析推薦+用戶反饋增進”的“正反饋循環”,不斷強化用戶的選擇性心理和交易習慣,在提供用戶體驗的同時,持續強化用戶黏性,從而使廣大用戶從數據的生產者和算法的服務對象或享用者,經過大數據喂養的算法訓練過程,逐漸演化為數據和算法的控制對象或奴役者,用戶相對于平臺的主體地位漸漸失去,用戶的人格減等在數據與算法的“合謀”之下不知不覺得以蛻變。這里的“合謀”主要描述在海量數據不斷產生且被廣泛運用于算法訓練時,算法會得到不斷優化,優化后的算法又會提高其對數據的抓取與使用效率,數據與算法之間高效聯動,形象地比喻為兩者之間的“聯合”行動。
與此同時,平臺借助大數據算法所實施的個性化推送,形成“用戶數據收集+算法數據畫像+差異動態定價”的“精準營銷”模式,最終將同一商品或服務以不同的價格賣給不同的消費者,從而獲取甚至剝奪更多的消費者剩余,用戶的財產利益也在數據與算法的“合謀”之下不斷減少,其與平臺企業的議價空間逐漸被壓縮。
一方面是平臺借由數據和算法的“合謀”不斷侵蝕用戶的合法權益,抑制用戶有效做出正當合理選擇的能力,使每一用戶對于平臺企業越來越依賴,越來越弱勢;另一方面是平臺經由對大量用戶的鎖定,不斷強化對其所在市場和領域的控制力量,不斷放大贏者通吃的競爭效應,使在位平臺企業的“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不斷強化,其算法訓練和自學習能力不斷提升,對數據獲取和挖掘的效率越來越高,促使平臺力量越來越強大,且此類力量的增進不局限于市場領域,已不知不覺中滲透至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面是用戶力量越來越弱,一面是平臺力量越來越強,在這樣一種平臺經濟生態環境下,任何忽視甚或無視均衡協調發展平臺經濟的思維和方式,都是不可持續的,甚至是危險的。當消費者用戶端的力量不斷萎縮,直至從主體演化為客體,失去主動性、自覺性、創造性之時,平臺抑或商家亦失去了持續創新的動力和壓力,整個消費與生產系統也就失去了升級創新的能力,最終導致整個產業鏈條的萎縮與滯脹。
及時更新理念,以監管促發展
在數據、算法與平臺的迭代發展不斷驅動經濟社會發展模式向數字化、智能化發展方式創新轉變之際,政府對平臺經濟治理與監管的理念和方式,也需要及時更新,補齊短板,從包容審慎的監管向常態化、精細化、科技化監管轉向,在強化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同時,做好分類分級精細化、科技化監管,以監管促發展,充分發揮平臺經濟積極作用,及時預防和消解其不利影響。
因此,亟待規范數據采集使用管理過程,防止算法濫用,特別是由平臺設計和操作的規則算法的濫用,從數據入口到算法規則,再到數據計算、算法練習與改進的整個過程,均需在科學合理的法治框架下展開。平臺經濟下的法治設計,不僅僅要考慮經濟發展的市場規律,還需要融合社會運行中公平、自由、民主、和諧等基礎價值,并用科技向善的理念與方式,規范和支持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各方合法權益的均衡保障。
為達此目標,建議一是打通數據壁壘,促進數據合法合規流轉,鼓勵數據分享創新;二是嚴格規則算法的使用,建立算法審核與異議機制,鼓勵算法創新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對算法依據其適用的場景予以分類,對規則算法予以嚴格監督,做好算法定期評估。兩者同步推進,齊抓共管。
具體講,考慮在現實場景中數據與算法結合的實況,互聯網平臺作為基礎設施發揮了組織保障、資金供給、人員招募、場景開發等基礎作用,故在回應和解決數據與算法的“合謀”可能帶來的諸多風險甚或危害時必須考慮對平臺企業的依法依規的科學監管,合理平衡市場上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隨著平臺企業規模經濟的進一步增大,以及數據來源渠道的進一步擴圍,平臺所擁有的數據量越來越龐大,數據利用與數據安全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故此,有必要從數據的全生命流轉周期出發,審視并消除數據收集、清洗、存儲、分析、利用、分享、挖掘、銷毀等各環節存在的數據利用與保護之間的緊張關系。首要的是打通數據壁壘,促進數據合法合規流轉,鼓勵數據分享創新。
“數據壁壘”是當下平臺企業發展面臨的共性問題。雖然,我國目前尚未賦予數據以具體的財產權屬性及明確的權益歸屬原則,但是,數據作為一種全新的生產要素,具有經濟價值這一點早已成為共識,數據所具有的財產性利益,亦在司法實踐中得到確認。《民法典》在肯定數據保護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同時,為數據保護的細化預留了空間。
實踐中,鑒于數據對互聯網企業,特別是平臺企業競爭賦能的顯著效果,其已成為各平臺企業競相爭奪,“嚴防死守”的關鍵競爭原料。數據價值顯性化,使得數據作為生產資料的普遍化與數據資料的私有化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必須打破不當存在且越筑越高的“數據壁壘”,連接“數據孤島”,嚴格規范平臺數據采集使用管理的全過程。
如果說數據是平臺企業生產的“關鍵原料”,算法便是體現和挖掘數據價值,優化平臺企業競爭力,增強平臺企業“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以及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能力”等競爭要素的“關鍵設施”。算法的正當利用可以實現數據價值增值和創新,更好服務用戶需求和社會進步,算法的不當利用甚或惡意的濫用也能產生各種危害,不僅僅是對用戶的人身和財產利益的損害,還會對整個社會乃至國家安全產生巨大風險。誠如阿里爾·扎拉奇在其《算法的陷阱:超級平臺、算法壟斷與場景欺騙》一書中所描述的,精妙的算法與數據運算改變了市場競爭的本質,復雜多變的市場現實已在悄無聲息中將權力移交到少數人的手中,因此,必須由監管機構及時采取可行的方法和政策,有效化解算法帶來的反壟斷風險,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使創新能夠真正為社會帶來正面意義。
當然,值得強調的是,技術具有中立性,算法技術正確使用能夠帶來創新和效率,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福利有積極影響。若僅注重監管,忽視對算法技術分級分類分場景地進行具體考察,很可能出現“一刀切”的情況,在防止危險的同時,亦扼殺了創新。此時,就需要建立系統的算法檢測體系,主動和被動相結合,對算法的具體應用場景和使用的數據進行具體分析,充分給予平臺上各方主體有效的效率抗辯和異議機制,建立對算法的全面評價機制。
在加強算法監管的同時,給予算法學習、演練和應用的合理空間,在實踐中完善對算法的科學監管。譬如,對算法應用的合規風險、風險程度,以及實際影響等進行“定期+實時”相結合的檢查機制,建立國家層面的算法實時監測中心,接通主要平臺企業的數據端口,通過對數據流的監測,反向檢測和監督算法應用的情況。在保障數據與算法間正常交互的前提下,對數據和算法濫用的情形予以分級分類分場景地設置監管閾值模型,引入科技手段,提升監管的精細化與準確度。
此外,建議引入第三方算法治理機制,將算法備案、算法評估、算法公開、算法撤銷等活動,在向政府相關主管機構賦權監管的同時,鼓勵政府、社會第三方組織及平臺企業、算法開發者等多元主體共治,平臺、開發者自律,行業自治及政府外部性治理等多元方式并舉,共同面對數據與算法的“合謀”所帶來的風險與機遇,促進平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系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全球數據競爭中人權基準的考量與促進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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