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58萬元打賞被全額返還,未成年人保護需各盡其責

日前,一起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的案件,引發了不小的關注。
據報道,未成年人小劉初二輟學在家后,沉迷于網絡直播,70天時間,便將其父母的158萬積蓄全部打賞給一名主播,小劉一家因此把直播平臺告上法庭。最終,經法院調解,直播平臺全額返還158萬元。
在特定狀況下,未成年人大額打賞主播是可以追回的。《民法典》就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此外,最高法也在司法解釋中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次涉案的158萬元巨額款項,就明顯超出了初二學生的年齡和智力認知,故而在法院調解下,打賞被全部退回。但在此事中,從直播平臺到當事人父母,都難說沒有責任。
在平臺一方,其是否盡了充分的告知義務?在其相關產品的設計中,是否有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措施?這些都大有可議之處。
而從父母角度看,且不說允許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輟學已涉嫌違法,將關聯著支付賬戶的手機交由孩子自行使用,且在70天時間里未能察覺異常,其監護責任方面,恐怕也難免瑕疵。
類似未成年人大額打賞主播的案件,往往是多因一果:平臺的疏忽和家長的放任。從媒體報道也能看出,這類事件高發、頻發,如果最后都走到對簿公堂的地步,無論對于當事人家庭還是司法資源,都是一筆巨大的成本。
數據顯示,我國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已高達99.2%。作為“互聯網的原住民”,今天的未成年人,相比于父母一輩,有著更熟練的互聯網運用技巧、更便捷的互聯網接入途徑。由此,保護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權益,也應當在未成年人保護的議題中占據更大的篇幅。
即將于6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就增設了網絡保護專章,從立法角度為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保護。其中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這就明確了,無論平臺還是家長,都是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主體,對以往出現的家長指責廠商引誘未成年人沉迷、對其不作區別對待,廠商則反駁家長監護責任履行不到位,對未成年人疏于管教等“扯皮”與“甩鍋”情況,予以厘清,頗具現實針對性。
這種立法精神,也應當貫徹到社會的日常生活圖景之中去。從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角度說,增設諸如“未成年人模式”應當成為基本操作,將法定義務作為軟件開發、服務提供的前置考慮。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就應當成為一個背景板一般的存在,成為全社會的自覺。
總之,對于未成年人保護這道綜合考題,必然需要社會方方面面各司其職,切實負起各自不可回避的責任,將相關工作前置,以高效率、早介入的方式,方能攜手將未成年人保護的藩籬扎牢。
□易之(媒體人)
編輯:丁慧 校對: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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